賭仔違自願賭場禁足令脫罪控方提上訴 中級法院指不構成違令罪


澳門一名想戒掉賭癮的賭仔甲,向澳門博監局申請參與賭場「自我隔離」計劃,由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禁止進入澳門賭場,為期兩年。在甲簽署確認的賭場禁足令上,列明如果違反禁令會構成「違令罪」,而且博監局就此作出的批示亦強調刑事後果。甲於2019年某天卻照進賭場,並於換籌碼時被揭發違反禁足令。不過,初級法院卻判其違令罪不成立,控方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。中級法院認為,參與「自我隔離」而產生的賭場禁足令,只屬形式上的行政決定,政府只是協助賭仔,尚未涉公共利益,倘違反禁足令不應涉及刑事,因此判檢方敗訴。

賭仔甲於2018年7月5日,向博監局申請參與賭場「自我隔離」計劃,為期兩年。相關計劃是申請人在隔離期間禁止進入或逗留於澳門內全部賭場,倘違反禁令,則構成「違令罪」,甲在有關申請表上簽署確認。

同日,博監局研究調查廳廳長行使局長所授予權限作出批示,命令甲自2018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為止,兩年內禁止進入澳門所有賭場,如不遵守有關命令,會被視作觸犯「違令罪」,並於同日向甲發出通知書。通知書的內容已向甲作出解釋,甲在清楚知悉通知書的內容,及若違反有關命令將會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後簽署確認。

2019年1月1日晚上約10時23分,甲進入澳門某賭場,並在賭場的帳房兌換籌碼時被揭發違反禁足令。初級法院經審理後,裁定甲被控告的一項第10/2012號法律《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》第6條第1款、第12條(二)項結合《刑法典》第312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違令罪罪名不成立。

第10/2012號法律第6條第1款規定:

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確認由其配偶、尊親屬、卑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所提出的禁止其進入娛樂場申請時,博監局局長可禁止其進入全部或部分娛樂場,為期最長兩年。

第10/2012號法律第12條(二)項規定:

以下的人按《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,以普通違令罪處罰:(二)不服從禁止進入娛樂場的司法裁判或行政決定的人。

檢察院不服,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。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,第10/2012號法律第12條(二)項所指的行政決定,是實質的行政決定,而非形式上的行政決定。行政決定,除了「合法性」和「正當性」之外,亦須同時滿足「強制性」和「單方性」的要求。此外,第10/2012號法律第6條第1款所規定的「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」,亦必須還要同時滿足了「強制性」和「單方性」的要求,方為實質的行政決定,對其之違反方有可能構成違令罪。然而,在本案中,可以看到只是行政當局對被上訴人個人的協助,尚不觸及公共利益,透過涉案「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」的禁令協助被上訴人遠離賭場,預防其成為病態賭徒。

合議庭指出,這是協助執行申請人的請求,對其作出幫助。這一禁令是對請求人嚴厲的誡喻,對其之違反不應以刑事違令罪論處。因此合議庭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不成立,維持原判。

參閱中級法院第255/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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